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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商总局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 10月1日起施行

2008年09月05日  和讯  

  本报讯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出台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》,以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,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,更好地保护公司、股东、质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。

  《办法》规定,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、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,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。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,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。

  股权出质丰富了股权的权能,使投资人可以在继续行使对公司的管理权和受益权的同时,灵活运用其价值为不同交易项目担保。相对于其他担保方式,股权出质具有成本较低、手续简便、效率高等特点。

  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》共十七条,规定了办理股权出质的登记范围、登记管辖、登记事项、申请条件、申请人及责任、各类登记情形及材料要求、登记办理原则和时限等内容,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